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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门坐车,融资贷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24-02-18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些人明明有钱就是躲着不还,

甚至恶意规避法院执行,

这些人通常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

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他们的行为给社会诚信体系

以及司法权威都带来极大挑战。

为此,最高院于2013年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由各法院将“老赖”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给失信者戴上“拒执金刚箍”,

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有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2009年8月,

刘某驾车在佛山市顺德某路段

与受害人李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

致受害人李某死亡。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刘某向受害人李某遗属

支付赔偿款共计9万多元。

由于刘某户籍居住地在南雄,

判决生效后,

顺德法院委托南雄法院执行该案。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

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南雄法院将被执行人

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执行协助单位

对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5月,

南雄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下落,

案件恢复执行。

执行干警找到刘某,

告知其被纳入限高失信名单的原因,

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普法释理,

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刘某与被害人李某的

遗属达成和解协议,

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南雄法院依法解除了

对被执行人刘某的强制执行措施。

02

无独有偶,和刘某一样,

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让自己的生活受到不小影响的

还有被执行人周某。

周某是个生意人,因为生意上的纠纷,

周某陆续被多人起诉到法院,

并被申请了强制执行,

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19宗,

标的额达97万余元。

2016年,南雄法院依法对周某采取了

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被限制消费的人员

不能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比如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列车软卧,

住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

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

法院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

征信机构通报,使其在政府采购、

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

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作为商人的周某,

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后,

在生意场上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最终,他主动前往了南雄法院,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详情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详情戳视频

人无信则不立,在越来越重视诚信,

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

我们更要坚决对失信行为说不。

我们每一个人,

都应该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

助力全社会形成人人讲诚信、

人人守信的好风气,

让诚信的暖风吹向每一个人,

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本期法律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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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伟坚